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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4 14:13:28 人气:790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公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危险化学品条例》等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叁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和技术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和,保证各项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负责。
第四条(行政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
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发布)
市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规章和技术,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发布本市危险化学品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险化学品由市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并向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公司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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